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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徵聘契僱行政工作人員案 (教務)

國立臺北商大學財務金融系(科) 徵聘契僱行政工作人員案

機關徵才資料

徵才機關: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機關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21號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職稱:行政組員(契僱人員職稱)  名額:1名

性別:不拘

工作地:臺北市

公告期間:108年1月11日~108年1月23日

一、資格條件:

  (一)大學以上或獨立學院畢業者,身心健康、有耐心、富愛心者。

  (二)個性圓融、積極主動,服務熱心且具有溝通協調能力,必要時能配合值班者。

  (三)對學校行政工作有一般常識及興趣者。

  (四)要求專長:(1)公文撰寫(2)電腦操作(Office系列軟體、海報製作等)

  (五)抗壓性高、配合度高。

  (六)身心障礙人員符合資格條件者優先考量進用。

二、工作項目:

  1.系務會議、學術委員會召開之前置作業及記錄及院務會議、校務會議、院教評會之提案。

  2.日間部招生相關事務工作。

  3.日間部學生選課之預選、學分抵免作業、課程加退選、暑修相關事宜。

  4.日間部四技學生專題相關事宜。

  5.研究所學生論文口試之辦理。

  6.系本位課程暨日間部課程規畫及排課相關事宜。

  7.日間部畢業門檻相關事宜。

  8.學生實習開課簽呈暨結案事宜

  9.專兼教師聘任、升等、進修、授課鐘點時數彙整。

  10.評鑑業務。

  11.其它總務相關事項。

三、工作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21號(近市中心區及捷運善導寺站,交通便利環境佳)

四、聯絡方式:(須檢具文件、聯絡人、聯絡電話等資料說明。)

  (一) 意者請檢附履歷表  (請至本校人事室下載「契僱人員履歷表」):包含自傳、照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通訊地址、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學經歷、專長等,以雙面列印。

  (二) 學經歷證件、成績單(含學位證書)影本。

  (三) 其他可供參考資料(如社團幹部證明、義工服務證明、作品等)。

  (四) 甄選方式:
    1、經初審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擇優通知參加複審(面試及測驗),不符資格或未獲遴用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2、複試包括面試 (佔70%)及測驗(佔30%,含公文寫作及電腦文書處理等)。

    3、視甄選成績得增列候補名額若干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6個月。

    4、新進人員應試用3個月,試用期滿經用人單位考核成績及格正式僱用。

    5、薪資依本校「校務基金契僱人員報酬標準薪級表」辦理。

  (五)於108年1月23日前以限時掛號逕寄臺北市100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21號財務金融系收(郵戳為憑) ,信封請註明<應徵財務金融系契僱行政組員>及白天聯絡電話。經初審合格者預計108年1月下旬前通知於108年1月29日筆試(公文及電腦文書處理)及面談,擬於108年1月31日到任。不合者恕不退件。聯絡電話2322-6376黃助教。

備註:

  1、依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2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3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2、如經錄取須切結確實無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各款之情事。

  3、錄取人員應同意於在職期間內提供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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