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務金融系科(銀行保險科)校友會
(本章程業經本會107年1月20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台北商業大學財務金融系(銀行保險科)校友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感情、發揮互助合作精神及發揚校譽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校財務金融系(銀行保險科)辦公室。
第二章 會員
第一條 凡本校財務金融系(銀行保險科)畢業或結業之同學皆為本會會員。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 本會會員有選舉、罷免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二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服從本會各項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職掌與會議
第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討論並決定本會業務之方針,為本會最高 之權利機關。
第二條 本會設理事11-19名,候補理事若干,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如因會務需要,得增補理事若干,理事會秉承會員大會之決議推行會務,為最高執行機關。每季召開會議一次,由會長召集之。
第三條 本會設監事3-5名,候補監事若干,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如因會務需要, 得增補監事若干,監事會掌理會務之監督及財務稽核等事項,每季召開會議一次。
第四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1-2人,會長由理事中選出,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副會長由會長從理監事中選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則負責會務之進行,並召開理監事聯席會;副會長協助會長推行會務。
第五條 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中,若有損及本會會務及名譽者,經二分之一以上理監事連署提案,並經三分之二理監事通過,得罷免之。
第六條 為便於會務之推行,會長下設總幹事一人,並設活動、財務、連絡及會務四組,各組組長由會 長就會員中遴選之。各組職掌如下:
1 .活動組:負責年度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2. 財務祖:掌理本會財務之職責,受會長及理事會之督導,並於每次例 會中提出財務報告。
3. 連絡祖:負責各種會議、活動之連絡工作。
4. 會務組:負責本會之各項行政庶務及會員服務事項。
第七條 各組設組員若干名,由組長就會員中指定人選擔任。
第八條 本會各項會議得依會務需要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監事召之。
第五章 經費
第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會費收入。2.會員捐款。3.活動收入。4.系(科)基金運用收入。5. 其他收入。
第二條 本會會費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一條 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經理事會研擬提交會員大會決議修正之。